淡水社區大學社團組織辦法
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七月十九日
一○七年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社團宗旨:
淡水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「本校」)為鼓勵學員組織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、進而發展公共領域,參與社區營造、建立公民社會,特訂定「社團組織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社團定位:
- 社團運作應秉持自律、自主與開放之精神,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、回饋社區及服務社會的夥伴關係。
- 本校社團分為「自主性社團」、「學習性社團」,兩種型態。
- 自主習性社團:以公共事務之實踐、地方文史、社區公益及生態環保研究為主之社團。
- 學習性社團:以學員對於學習之深化與實踐為主之社團。
三、社團成立:
- 成立發起人:具備本校學籍資格10人以上聯名發起。
- 申請文件:
1.社團成立申請書。格式/附件1-1
2.社團成立連署書。格式/附件1-2
3.新社團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。格式/附件1-3
- 申請程序:新社團成立須於成立大會前30日,檢附上列「附件1-1、1-2」文件,向校務行政處提出申請,經核准設立之社團始可於新學期施行社務。
- 本校得視社團學習進修課程或公共性服務為社大課程之一。
- 社團聘任指導老師得視社團實際需求,由社團提出名單,並送本校教師審議會議通過後始聘任之,各社團指導老師不得兼任社團幹部。
四、社團運作:
- 學期申請:社團應於每學期期末提出新學期「學期計劃書」,提報本校備查。格式/附件2-1、附件2-2(活動申請表)
- 社員資格及人數:
1.社員資格須於每學期完成註冊程序,始成為社團社員。
2.每學期社團社員不得少於10人。【特殊性質之社團,個案呈報本校同意者不在此限】
- 社團幹部:社團需設社長、副社長、財務管理等幹部,各職務至少一人,社長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各項行政事務之負責人。
- 社團參與校務活動:配合學校行事曆,參加本校舉辦各項活動或配合社大專案計畫之執行,以為評鑑。如連續1年未能參與社大活動之社團,視同暫停社團運作。
- 社團經費籌措:社團之財務管理採獨立運用,收取之任何費用,應向校方報備核准後始可實施。
- 社費:社團依社務需求,評估收費,以加強社員向心力或社團運作費用。
- 社團活動費:辦理研習進修或公共性活動,須收取費用時,需提本校核備,並由社團幹部收取費用。
- 學習性社團課程研習費:辦理社團研習進修課程須於期末提出課程大綱,規劃之課程每滿18小時採1學分計算,每學期以3學分為限。
五、社團經費補助與核銷:
六、學分(學習時數)取得:
凡本校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,社員實際參與公共性服務及進修研習等社團活動,每滿18小時一個學分計算,每學期以3學分為限。
七、社團暫停及解散:
連續兩個學期未能提出社團運作相關書面資料、成果報告或參與公共性活動等事蹟,視同該社團暫停或自行解散。
八、社團評鑑:
- 嚴重違反成立宗旨、相關法令或經營不善者,校方得撤銷其社團資格,並不授與學分認證。
- 各社團應自設評鑑標準,如:學習心得(文字或影音)、自我評鑑、幹部意見、指導老師意見等。
九、本辦法經本社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亦同。